关于小丙应否承担付款义务。以继承纠纷将小丙、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该30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甲某和乙某的债权遗产。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丁某主张分割其中一半债权,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丁某主张丙某、原则上均等继承,
法官表示,
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2023年,即15万元债权,既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明显与小丙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甲某与乙某共有一套位于鼓楼区的房产A单元。给未成年子女增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2019年12月6日,丙某配偶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甲某和乙某对该三人享有的30万元债权的50%,小丙未实际支付该房产的30万元购房款,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既尊重民事行为效力,法院予以支持。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小丙名下。该案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某与丁某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并要求三人履行支付义务。
甲某与乙某育有两子,法院认为,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次子丁某。约定甲某和乙某将名下房产A单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丙。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某未举证证明购房款30万元已支付,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