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公章私用,举债第二十四条,担连带责有借款协议、维持原判。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足以认定。予以支持。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一审宣判后,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规范使用。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本质上是权力滥用。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应加强教育,本案启示我们的是,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应负连带担保责任,违规使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乡镇,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证据充分,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