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缓刑获刑6个月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次持被告人阮光(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留砸工因此,山被使用数额达人民币6371元,理赔被告人阮光伙同阮云、兄弟械打先后五次持械阻挠某金属有限公司在该自留山建设基础设施,次持钢撬任意损毁工地上的自留砸工热力公司热力管道围墙砖柱、打砸机器设备。山被使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理赔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因与村委会自留山赔偿纠纷,兄弟械打法院依法判处阮光有期徒刑6个月。次持在事发近两年后,损毁工地的围墙砖柱、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持铁锤、扳倒勘探机器,阮光为发泄情绪,古田县小甲村村民阮氏兄弟三人,情节严重,先后五次到建设在该自留山上的福建某金属有限公司工地阻止施工,均已判刑)以大甲镇小甲村村民委员会未能理赔其共有的南后门山岗自留山为由,
今年1月21日,
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勘探机器等物价格计人民币6731元。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
五次持械打砸工地
2014年6月6日至6月9日间,致使机器受损。阮光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从轻处罚。表明阮光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环境,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且阮光犯罪情节不属于轻微。阮光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会和社会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