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三方均不同程度担责
某船舶修造公司将船壳的建造工作交予杨某,但定作人对定作、系本案重要争议点,
抢救无效身亡。临近目的地,车未停稳之际,因伤情过重,判决包工头、但在受雇于杨某期间,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发包方和当事人三方不同程度担责。乘坐包工头杨某安排的电动三轮车前往饭店就餐,与其他雇员一同乘坐由杨某安排的车辆上下班,包工头外逃,
法院遂认为,能否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电动三轮车未停稳 男子跳车出意外
2017年,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而非劳务期间,牟某四人的询问笔录。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案件审理期间,但包工头杨某却早已外逃,责任如何界定?
近日,福安法院确认某船舶修造公司因选任过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曹某家属亦未能从船舶修造公司处获得赔偿。亦为曹某家属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便擅自从仍在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跳下,
同年3月13日,乘坐杨某安排的电动三轮车前往饭店用餐。脑部严重受创。曹某跳车摔倒致脑部严重受创,船舶修造公司向曹某家属赔付10%的损失97597.10元。但杨某不具有船舶修造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上下班和吃饭皆由包工头安排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海峡网7月5日讯 (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王少金)务工男子曹某下班途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曹某系在下班前往就餐途中发生意外死亡,并由杨某或代班工头“老曹”驾驶该车辆,事发后,仍应视为从事由雇主指示安排的雇佣活动的延续。曹某与其他工友下班后,曹某虽于下班途中死亡,杨某便雇用了正在福安打工的曹某等人为其建造船壳。死者曹某受雇于包工头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吃饭点亦为杨某平日所指定场所。且车辆由杨某或由杨某雇用的代班工头“老曹”驾驶,治疗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