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郑某在明知学员饮酒的情况下,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缓刑2个月,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依法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教练郑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3.15mg/100ml。可见,并处罚金2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205国道行驶,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在郑某的同意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