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判在君山片区某村开办废塑料回收加工厂,上述压缩废墨水桶及残留墨水均为危险废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进行废塑料破碎加工。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被告人刘某某为回收废塑料加工谋利,
2021年2月,其间,”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捷亮说。同时,
近日,缓刑六个月,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万元进行生态修复。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并堆放在加工厂内。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记者 张哲昊 通讯员 陈为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