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水泥,在使用水泥过程中,质量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拒绝赔偿。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制造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人身损害的,据此,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并向工商所投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遂向张某反映此事,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
2015年3月,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近日,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依法应予支持。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