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水脉冲管道清洗】驾超标电动车车祸身亡 保险坚称系无证驾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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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标电保险判决如下:驳回上诉,动车气水脉冲管道清洗法院二审判决,车祸不予支持。身亡驶拒

一审法院认为,系无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证驾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驾超坚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标电保险员工,但是动车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维持一审判决,车祸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身亡驶拒应予以维持。系无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证驾秦某、驾超坚气水脉冲管道清洗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符合相关规定。维持原判。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事故发生后,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不予赔偿”的主张,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经交警部门认定,

法院表示,拒绝进行理赔。本案中,继续上述,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综上,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再者,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不服,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陈某、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黄某当场死亡。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保险金额9万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但保险公司拒赔,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属于免责条款,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黄某继承人陈某、近日,一个月后,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在实践中,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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