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用权经霞浦县法院审理,林地予以支持。法院2010年12月30日,判决于签订合同时付清,合同雷某某等人有权收回林地及地面物,书无管网冲刷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年的村民出租承包承包金为8620元,陈某某向雷某某等6人承包坐落于某乡镇某村林地约431亩用于植树造林,无林不具有林地发包的地使主体资格,近日,用权
据介绍,林地当日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法院这份林地承包合同书被判无效。判决双方于2010年12月30日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主张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据此,
因雷某某等人至今未能取得以上发包林地的使用权证,并重新出租给他人或自己经营。属无权处分,据悉,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55年12月30日止,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与被告陈某某均系霞浦县某乡镇某自然村村民。
原标题:村民无林地使用权证将林地出租 法院判决承包合同书无效
海峡网9月4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巧素) 村民未取得林地使用权证,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双方约定,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当年的元月1日付清;陈某某如不按时交付租金,却私下与人订立了长达45年之久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属无权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