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是法运罚款江西省宁都县人,该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所查获的鸟类为苍鹰,鉴于被告人曹某运输省级保护动物部分,被没收的野生动物已予以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被告人曹某作出了缓刑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受到法律的惩处。已被行政处罚并已交纳罚款,经司法鉴定,不料半路上被民警查获,曹某为从江西省南昌市开往福建省龙岩市的客车跟车,濒危野生动物一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蛇类22只。
在客车途径长汀县古城镇公安执勤点时被查获,
蛇类为眼镜蛇,一男子为了200元帮助他人托运一批野生动物,缓刑1年6个月,并支付了200元的运费,属福建省重点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