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白某以广州乙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遂向白某催讨钱款,并处罚金10万元。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其间,
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造成福建甲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2251.70元。数额特别巨大,白某多次推脱,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法院认为,
近日,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生活开支等。案发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