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公司
法官认为,赔偿
日照讯(记者 秦钊) 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余万元且与其他条款区别不明显,保险不明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案件经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保险公司因保险条款不够“黑”而担责的案件。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可以拒赔了呢?10月20日,
岚山某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作业车辆签了一份商业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赔偿岚山某公司保险金10.2万元。不足以引起一般投保人的注意。这家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该投保车辆作业时将案外人高某砸伤。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鉴定费,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商,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鉴定费亦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本案中该保险条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共计11.6万元。